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
【发文字号】 浙水保学会[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7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章程

[接上页]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及国内外学术活动;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单位会员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九)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审议、批准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

  (十)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终止无法执行理事任务的理事、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人选由本会单位会员和各专业委员会按规定名额推荐。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有关水土保持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本会工作并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理事和常务理事若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征求推荐单位意见,予以变更和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省水土保持学科领域内有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