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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及国内外学术活动;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单位会员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九)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审议、批准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 (十)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终止无法执行理事任务的理事、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人选由本会单位会员和各专业委员会按规定名额推荐。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有关水土保持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本会工作并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理事和常务理事若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征求推荐单位意见,予以变更和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省水土保持学科领域内有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