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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12]169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明确责任,逐级抓好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节水型城市各项考核指标细化并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一把手是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相应指标任务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创建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纳入相应的岗位职责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要认真对照考核标准,定期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每月25日前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创建工作中确有难度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具体措施或办法,报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政府目标办要对各项创建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和进度开展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积极支持、配合责任单位落实各项工程和措施。对工作进度缓慢、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的,将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四)加大投入,保障工作开展。创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程量大、工作面宽,市级财政要在制定节水规划、节水监管体制建设、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推广节水型器具(设备)、整顿汽车洗车行业、建设节水型示范项目、节水科研、制作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和其它资料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对创建工作正常经费给予保障,保障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五)大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创建节水型城市是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广泛深入的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增强全社会对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市民知晓率,动员全社会以实际行动参与创建活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六)以点带面,推广节水示范工作。在创建工作过程中,对节水单位和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扶持节水型企业发展。对节水型企业视为优先供水单位,当年节水量指标可留做企业下一年度使用。在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优先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对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统筹实施,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前,要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并上报审查。对未通过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节水办等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节水设施未同期设计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竣工时,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节水办要组织对节水设施(含再生水利用设施)进行验收,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新建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等证照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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