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143号
【颁布时间】 2012-07-26
【实施时间】 2012-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公安厅关于集中整治贺兰山东麓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公安厅关于集中整治贺兰山东麓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43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公安厅制定的《关于集中整治贺兰山东麓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

  


  
关于集中整治贺兰山东麓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切实保护贺兰山东麓生态环境,加快全区葡萄酒产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支持合法、打击非法、规范秩序、科学开采、保护环境的原则,集中时间,组织力量联合执法,采取对非法采矿点、违法现场实施封堵道路、拆除工棚、扣押设备、停止供电、遣散人员、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者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有力措施,彻底清除贺兰山东麓无证越界开采、盗采乱挖砂、石、土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实现依法开采、规范管理,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管理正常秩序。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贺兰山东麓沿山公路两侧,南至青铜峡市南端,北至平罗县北端。对上述范围内所有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点全面检查。对有合法手续的采矿企业或个人,按照已确定开采方案规范管理、加强指导;对违法开采行为,查清主体,认定事实,依法处理;对向违法开采者通风报信、包庇纵容,与违法开采者有利益关系、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置;对暴力抗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构成犯罪的或违法提供民爆物品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

  

  从2012年7月27日开始,9月10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全面核查阶段。从2012年7月27日至7月31日,由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等部门成立集中整治贺兰山东麓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地区各类砂石开采场(矿)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登记造册(见附件)后报自治区集中整治贺兰山东麓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从2012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依据排查情况,集中整治,分类处置。对违法开采的企业或个人,一律取缔关闭,拆除设施设备,对违法当事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或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从2012年9月1日至9月10日,由自治区集中整治贺兰山东麓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由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四、整治措施和要求

  

  (一)建立机构,明确责任。自治区成立集中整治贺兰山东麓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行动。相关市、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抽调力量,组建队伍,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

  

  组 长:刘 卉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副组长:李捍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杨培君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刘德中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成  员:叶 军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

  

  沈 忠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室主任

  

  安学军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

  

  吕世民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长

  

  石 新 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

  

  李德胜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