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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交货[2012]29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通知

  (沪交货〔2012〕2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以下简称牵引行业)管理,维护当事人和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经营业户(以下简称牵引业户)合法权益,促进牵引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精神,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一)牵引行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二)牵引业户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服务快捷、施救可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牵引市场。鼓励牵引业户以信息化为手段实行联合、连锁、兼并和网络化经营,扶持骨干企业发展,实行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经营。

  

  (四)牵引车辆的运力投放实行额度管理,由市交通港口局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条件,制定新增运力计划。

  

  (五)牵引业户是安全牵引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牵引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牵引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二、经营许可

  

  (一)开业申请

  

  申请从事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牵引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其他管理部门要求具备的条件。

  

  (二)行政许可

  

  申请人应当向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经营许可申请。市运输管理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牵引业户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道路牵引经营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

  

  道路牵引经营许可证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印制并编号。

  

  (三)到期延续

  

  牵引业户应当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市运输管理处办理延续手续。

  

  (四)变更申请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业户需要变更名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歇业申请

  

  牵引业户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市运输管理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三、经营管理

  

  (一)牵引业户应当将道路经营许可证件、收费标准、服务项目悬挂在业务室的醒目位置。

  

  (二)牵引业户应当严格执行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的行业服务规范,在施行牵引行为时,使用统一的《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牵引业户应当做好牵引车辆的登记台账。《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的样式由行业专业委员会制定。

  

  (三)牵引业户不得安排牵引车辆从事超越该车最大牵引吨位的牵引作业。

  

  (四)牵引业户应当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的有关规定。

  

  (五)牵引业户应当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和单位监控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发送营运数据。

  

  (六)牵引业户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运输管理处及时、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七)牵引业户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牵引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牵引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牵引业户的安全牵引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物质保障责任、资金投入责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规章制度制定责任、教育培训责任、安全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牵引责任。

  

  (八)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牵引业户应当服从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四、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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