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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交货[2012]29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一)牵引业户应当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自主选择经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维修业户进行车辆维护作业;推荐到质量信誉考核为2a以上的汽车维修业户进行维护作业。

  

  (二)牵引业户应当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到指定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级评定按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进行。

  

  牵引业户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牵引车辆,应当交回《道路运输证》,办理车辆停驶或注销手续,不得继续从事牵引经营。

  

  (三)牵引业户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牵引业户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牵引业户办理车辆过户变更手续时,原牵引业户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购买方。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对牵引业户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四)牵引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监制的《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五、人员管理

  

  (一)牵引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牵引活动。

  

  (二)牵引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经市运输管理处对有关道路牵引管理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车辆吊、装、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三)牵引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牵引活动。

  

  (四)牵引行业从业人员在从事牵引行为时,应当携带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的从业资格证,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牵引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五)牵引业户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六、监督检查

  

  (一)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受理牵引服务质量、价格收费投诉,积极按照作业单和相关规定调解牵引服务、价格纠纷并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投诉人。

  

  (二)本市牵引业户将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三)从事道路牵引经营活动的业户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市、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和市运输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业户和个人予以查处。

  

  七、附则

  

  (一)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牵引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市运输管理处依法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交通港口局核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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