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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共机构节能七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四、能源审计机构在实施能源审计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有关事项,用能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准备,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五、能源审计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查阅用能单位能源利用和财务方面的有关资料,用能单位应如实提供,审计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应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4: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节能工作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昌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节能监督制度》,提高我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效率,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委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委属各单位的节能监督工作,并督促各单位主动接受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监督考核工作。

  二、节能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能,坚持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各单位应建立节能监督举报受理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行为都有权向各级机构举报,并依法受到保护。

  四、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南昌市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

  2、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3、能源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

  4、能源计量、监测、统计情况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5、建立落实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措施的情况;

  6、用能系统与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7、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情况;

  8、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情况;淘汰或者限制使用有关高能耗产品、设备、设施和材料名录的情况;

  9、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规定和标准的情况;

  10、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11、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的情况;

  12、开展能源审计和落实审计结果的情况;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五、对能源资源消耗量大的重点能耗单位应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六、节能监督采取的形式:一是对被监督单位实行实地检查,依照提前告知(必要时,可到达现场时再告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征求意见及形成监督意见书的程序进行,实施现场监督的,必须由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二是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节能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依照提前告知、收集资料、审核资料、形成监督报告的程序进行。

  节能监督报告包括实时监督的单位、人员、时间、内容、方式以及对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七、各单位对监督检查报告及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监督检查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八、各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委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责任人、主管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1、未制定节能目标及方案;

  2、未实施能耗统计制度;

  3、未建立节能联络员制度;

  4、未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5、未执行节能采购政策;

  6、超定额使用能源且不作出说明;

  7、拒绝或阻碍节能监督检查。

  

  附件5: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节能工作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昌市公共机构节能奖惩制度》,加强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节能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促进资源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节能工作奖励申报工作实行“系统归口、分级负责”制,委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委属单位节能奖励申报及审核工作,并报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审批。

  二、考核奖惩对象为全部或部分使用全市财政性资金的单位。

  三、节能奖励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报,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对考核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五、对考核结果不达标或出现严重能源浪费行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查办。

  六、受通报批评的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向委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并提交整改方案。

  

  附件6: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节约用电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昌市公共机构节约用电制度》,加强用电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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