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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36号
【颁布时间】 2012-06-17
【实施时间】 201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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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 “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直部门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投标各类规定进行清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度安排。2012年7月6日前,各市(州)、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报本级发展改革委汇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同级法制办、监察局;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和省监察厅对各地、各部门清理情况汇总后,报经省政府同意,以省发展改革委文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国家法制办、监察部。需要修改、废止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招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各级政府,中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完善《条例》配套制度

  

  (一)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和中、省直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抓好贯彻施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要按照国家电子招投标办法,建立技术规范的电子招投标制度,推动建立符合省情、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省政务公开办公室牵头负责)

  

  (三)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要求,研究制定招标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修改相关管理办法,做好机构资质认定与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四)健全标准招标文件体系。省、市(州)、县(市)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按规定使用《标准文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行业范本与《标准文件》的衔接。根据国家编制标准货物、服务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使用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五)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评标专家库制度要求,组建专家涵盖面广泛、门类设置科学,功能综合齐全,管理标准现代的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研究起草制定我省规范评标专家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动态管理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各级评标专家库之间专家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网络体系。(省政务公开办牵头负责,省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六)完善招投标信用制度。要结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研究制定招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具体办法,逐步建立健全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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