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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36号
【颁布时间】 2012-06-17
【实施时间】 201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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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省直企业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 “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 “低中高结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监督行为。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管理模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监督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各级政府,中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一)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各级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中、省直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各级人民政府,中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检查贯彻实施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组织开展对落实《条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省监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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