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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电力公司: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现就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是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公平负担、理顺电价关系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国家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重要措施。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用电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电成本,同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用电少的居民少负担,用电多的居民多负担。 (二)国家政策与本市实际相结合。本市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政策的总体要求和指导性意见确定,同时,充分考虑地方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程度、居民收入和用电水平等特点。 (三)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阶梯电价近期重在建立机制,保证大多数居民电价基本稳定;长远目标是逐步反映电力资源价值,引导居民节约用电。 二、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 (一)居民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原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第一档电量满足基本用电需求,第二档电量满足正常合理用电需求,第三档电量满足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其中: 第一档电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80%居民用户的户均用电量确定,即保证户均用电量在该档电量范围内居民户数占居民总户数的比例达到80%; 第二档电量,按照覆盖本区域内95%居民用户的户均用电量确定,即覆盖率在80-95%之间的用电量; 第三档电量,即为超出第二档的电量。 (二)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确定的覆盖率原则,在去除空置房用户后,本市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户均月用电量为0-260度(含),第二档电量户均月用电量为260-400度(含),第三档电量为户均月用电量超过400度的部分。 综合考虑季节性差异等因素,本市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年度电量为单位实施,第一档电量为户均每年0— 3120度(含)的用电量;第二档电量为户均每年3120— 4800度(含)的用电量;第三档电量为户均每年超过4800度的用电量。 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的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三、居民阶梯电价加价水平 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基本用电、正常合理用电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三档分类,电价实行分档递增,起步阶段: 第一档电量(0— 3120度)电价不作调整,并且三年之内保持基本稳定。 第二档电量(3120— 4800度)电价,未分时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5元;分时电价峰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6元,谷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3元。 第三档电量(4800度以上部分)电价,未分时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30元;分时电价峰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36元,谷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18元。 各档电价水平详见附表。 四、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本市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养老院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水平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 五、有关配套措施 (一)设置免费用电额度。本市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按照每户每月15度的电量标准设置免费用电基数。具体操作时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即市电力公司在收取电费时,直接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将免费用电基数从对应的电费账单中扣除,具体扣减时,免费电量按照零电价执行,先扣减峰时段电量,后扣减谷时段电量,最多不超过实际用电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