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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2]48号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4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9〕30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政府、各级政府直属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直单位、省直企业、地方国企、外资企业等(以下简称有关单位)。

  

  第三条  各级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接报和上报)单位为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

  

第二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体和原则


  第四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为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事发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逐级向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单位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事件信息报告不受逐级报告原则限制,由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向市(地)政府(行署)及上级有关单位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的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需垂直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在确保不超过上报时限的前提下,必须先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七条  中直单位、省直企业、外资企业等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必须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按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八条  根据《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及可能引发各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第九条  敏感事件信息。包括涉及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事件、涉外事件、涉及黑社会团伙犯罪事件、群体事件和各种原因引发的骚动等信息;发生在敏感时间或敏感地区、社会公众关注的事件或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

  

  第十条  须向市(地)政府(行署)或省政府报告的紧急重大事项及市(地)政府(行署)或省政府交办、需要调查了解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过程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各级政府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对信息综合研判,并进行首报。首报信息内容要素应包括事件发生的信息来源、时间、地点、单位(人、物)、起因、性质、过程、初步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对处置等情况续报有关信息。续报信息内容要素应包括进一步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部的组成、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紧急处置措施、人员力量和装备调用等情况,社会舆情控制、引导及信息发布等主要情况,拟请上级政府协助解决或支援的有关事项等。

  

  第十三条  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要进行信息终报。终报信息内容要素应包括事件处置结果、社会维稳、善后安置、恢复重建及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等情况。也可在终报中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在紧急情况下,首报可先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上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和本级政府及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报告,再迅速按工作程序审批后,上报有关文字材料。对于情况不清、要素不全,暂时核实不清的信息,实行边报告、边核实,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后,再续报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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