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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沪水务[2012]505号
【颁布时间】 2012-06-14
【实施时间】 201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深化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深化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沪水务〔2012〕505号)


  

  各相关区县水务局(建交委)、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市供水管理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巩固2011年水资源专项执法活动取得的成效,推动工作向纵深开展,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有效的执法保障,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深化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任务部署和工作要求,市水务局决定于2012年6月至11月在全市开展深化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贯彻实施水法律法规,按照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通知》的具体工作部署,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深化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保障水资源管理正常秩序,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重点任务

  

  2011年,本市通过集中力量对涉及取水许可、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资源费征缴四个方面的水事违法行为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2012年,根据《通知》的要求,在继续深入开展上述违法事项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提出以下四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整改行动

  

  对2011年专项执法检查中违法项违规项目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措施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尚未整改到位或者履行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履行;对于拒不整改、履行的,要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专项执法活动达到预期目的。

  

  (二)着力加强水资源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提出的“三条红线”的核心要求,结合各单位、各部门工作实际,明确重点检查范围,组织开展对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审核等水资源管理方面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取水用水计量、高用水工业行业用水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许可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和违规用水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的,要及时上报市水务局,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权限督办,确保案件顺利查处。

  

  (三)建立健全执法数据库

  

  对2011年、2012年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形成的执法数据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水资源管理执法基础数据库,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执法提供基础。

  

  (四)建立健全水资源执法长效机制

  

  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将各种水事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主动出击、积极作为,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状况;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间联动机制,建立信息通报、数据共享、联合调查、案件督办、案件移送等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法、不当行使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追究执法责任。

  

  三、组织机构和分工

  

  (一)组织机构

  

  本次深化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由市水务局统一部署,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各相关区(县)水务局(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市供水管理处负责本次专项检查的相关配合工作。

  

  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市水务局水资源处,负责对本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统一组织抽查。

  

  (二)工作分工

  

  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对市水务局作出的相关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县)水务局(建委)负责对本单位作出的相关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对2011年专项执法检查中违法项违规项目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措施的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各实施单位根据2011年检查情况予以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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