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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78Y章 商船(海员)(高级水手合格证书)规则


  (第478章第74(2)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6号法律公告)
  
  第478Y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Ⅰ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478Y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废除的规则”(repealed Rules) 指被本条例废除的《Merchant Shipping (Certificates of Competency as A.B.) Rules》(第281章,附属法例),并包括被该规则第14条撤销的《Merchant Shipping (Lifeboatmen and A.B. Certificates of Competency Examinations) Rules》(第281章,附属法例);
  
  “主考人员”(examiner) 指根据本条例第74(1)条委任为主考人员的人;
  
  “考试中心”(Examination Centre) 指海事处的考试中心;
  
  “负责当局”(responsible authority),就训练学校或课程而言,指该学校或课程的负责人;
  
  “海域航行”(seagoing),就某船舶而言,指不属仅在内陆水域或在港口规例适用的区域内航行的船舶的任何船舶;
  
  “符合资格所需的海上服务”(qualifying sea service) 指第7条所指明并经第8条修改的海上服务;
  
  “圆满地”(satisfactorily) 指令负责当局或监督感到满意;
  
  “认可”(approved) 指经监督认可;
  
  “吨”(tons) 及“吨位”(tonnage) 指按照《Merchant Shipping Registration)(Tonnage) Regulations》(第415章,附属法例)计算的吨及吨位;
  
  “操舵规定”(steering requirement) 指第3(e)条对操舵经验所定下的规定;
  
  “总注册吨位”(GRT),就船舶而言,指其总注册吨位,而就具有替代总注册吨位的船舶而言,指其中较低的吨位;
  
  “转职课程”(conversion course) 指为担任机房普通船员的海员提供有关甲板普通船员的职责的训练课程。
  
  (1996年制定)
  
  第478Y章 第3条发给高级水手合格证书的条件
  
  第Ⅱ部
  
  参加考试所须具备的资历及资格
  
  以及申请参加考试
  
  高级水手合格证书只发给符合以下条件的海员─
  
  (a)年满18岁;
  
  (b)已完成符合资格所需的海上服务;
  
  (c)通过根据附表1指明的范围纲要所定的考试;
  
  (d)持有根据《商船(海员)(救生艇筏熟练操作证书)规则》(第478章,附属法例)所发出的救生艇筏熟练操作证书,或根据已废除的规则所发出的救生艇艇员合格证书,或任何其他认可熟习救生艇筏操作证书;及
  
  (e)已轮值操舵驾驶海域航行船舶(渔船除外)总共为时不少于10小时,但为接受指导而轮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1996年制定)
  
  第478Y章 第4条参加考试所须具备的资格以及申请参加考试
  
  (1)除第5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须符合以下条件方有资格参加高级水手合格证书考试─
  
  (a)年满18岁;及
  
  (b)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i)(A)已完成符合资格所需的海上服务;及
  
  (B)已符合操舵规定;或(ii)(A)已在海上担任机房普通船员不少于18个月;
  
  (B)已圆满地修毕一项认可的转职课程;及
  
  (C)持有《商船(海员)(体格检验)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所指的有效健康证明书。(2)参加考试的申请须向考试中心提出。
  
  (3)参加考试的每项申请均须以考试中心派发的表格提出,并须附同─
  
  (a)证书以及令主考人员信纳申请人已符合第(1)(b)款的规定的其他所需证据;及
  
  (b)订明费用。(4)每份填妥的申请表须提交主考人员;如主考人员信纳申请人具备参加考试的资格,须确保将考试的安排通知申请人,但如他不信纳申请人具备该资格,则须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已遭拒绝,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5)考试完毕后,主考人员须将考试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结果记录在申请表上,并将该申请表呈交监督。如申请人已通过考试,主考人须向申请人发出合
  
  格证书。
  
  (6)符合第3(a)、(b)及(d)条规定并且已符合操舵规定的海员,在申请参加第(3)款所订的考试时,亦可申请发给高级水手合格证书,而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完全相同并适用于护照的他本人的合适相片2张及订明费用。
  
  (1996年制定)
  
  第478Y章 第5条在训练学校的考试
  
  任何人如正在附表2指明的航海训练学校参加航海前训练课程,他可在该课程期间,按照由负责当局作出的认可安排,分阶段在该校参加高级水手合格证书考试。
  
  (1996年制定)
  
  第478Y章 第6条申请发给高级水手合格证书
  
  (1)已符合第3条规定但尚未根据第4(6)条申请发给高级水手合格证书的海员,可向监督申请发给高级水手合格证书。
  
  (2)根据本条提出的每项申请均须以考试中心派发的表格提出,并须附同─
  
  (a)完全相同并适用于护照的申请人的合适相片2张;
  
  (b)证书以及令监督信纳申请人已符合第3条的规定的其他所需证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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