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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推进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利用效率,促进黄河兰州段水环境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4〕115号)精神,按照修订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以及《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兰州地处西北内陆,位于干旱、半干旱气候带,年均降水量329.6毫米,蒸发量1500毫米,自产水资源十分贫乏,且时空分布不均。年平均自产地表水资源量约为2.39亿立方米,全市地下水资源总量为2.74亿立方米,允许可开采量为1.59亿立方米。虽然过境水资源数量可观,但受国家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的限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742立方米,远低于国际缺水警戒线1700立方米的水平,仅为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三分之一。同时, 随着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工业、生活、生态用水量不断增加,水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创建节水型城市,形成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城市水资源的管理体系,是落实国家“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个‘控制红线’管理”的具体举措,也是对城市节水工作的基本要求,对缓解城市供用水矛盾,不断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率先转型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认真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按照“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对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创建节水型城市,创新水资源管理模式,提高全市用水效率和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创建目标 2014年初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要求,力争2014年底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 四、实施范围 在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 (2012年6月1日前)。搜集整理资料,广泛调查研究,排查摸底现状,找准存在问题,明确目标任务,做好前期基础工作。制定下发《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成立兰州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开展创建工作,细化分解任务和考核指标,明确各项任务和指标的牵头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6月-2013年6月)。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宣传活动,完善考核资料,并按规定整理汇总。开展考核指标落实情况自查和督查工作,落实和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申请对我市创建工作进行初审考核,并按初审意见做好整改工作。 (三)申报阶段(2013年7月-2014年6月)。在省发改委、省住建厅验收后,严格按照考核指标内容逐项认真自查,组织专家评议,查找和解决问题,整理、完善申报资料。2014年6月前向国家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力争2014年底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 六、任务分工 根据《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201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主要围绕以下指标和任务开展工作。考核指标所涉及的部门及用水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创建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按照规定的时限组织实施。同时,要按照划分职责和标准要求,按规定时间将2011年、2012年、2013年年相关资料报送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