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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基本要件 1.法规制度健全。《标准》要求: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节水办 2.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标准》要求: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工信委、市节水办 3.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标准》要求: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节水办 4.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标准》要求: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专项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节水办 5.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标准》要求: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节水型居民社区等创建活动;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年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节水办,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 (二)基础管理指标 6.城市节水规划。《标准》要求: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节水办 7.城市节水专项财政投入。《标准》要求:城市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标准》要求: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得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工信委、市节水办 9.自备水用水管理。《标准》要求:自备水全面实行计划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得低于90%;机井建设审批管理规范,有逐步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的计划并实施,自备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重逐年降低。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工信委、市水务局、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 10节水“三同时”管理。《标准》要求: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市节水办、兰威水务集团 11.价格管理。《标准》要求: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兰威水务集团 (三)技术考核指标: 综合节水指标 1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取水量(立方米/万元)。 《标准》要求: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不包括第一产业。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建设局、市城市节水办 13.城市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标准》要求:≥20%或年增长率≥5%。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14.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标准》要求:重视雨水收集利用,有逐步推广雨水利用工程与项目的政策、计划并实施。新建城区建设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除干旱地区外,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占60%以上。完成对建成区范围内易涝易淹片区排水及雨水利用设施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