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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市[2012]386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建市〔2012〕38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建设部2005年制定下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我省也提出了相关要求,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32号)精神,贯彻“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适用范围和构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临时设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费用。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内容详见附件1。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计取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增加费两部分。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增加费是指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加大投入,措施到位获取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补偿费用。

  (一)现场评价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现场评价工作。

  现场评价工作应在主体二层施工阶段和主体施工完成70%阶段,由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现场评价,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和审核后,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现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进行现场评价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明显降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并再次组织评价打分。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整个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费率确定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按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计算,具体标准及费率确定按以下程序: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并考虑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入情况测定具体费率。

  1.基本费

  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基本费具体费率时,首先按照计价依据规定的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入因素对基本费费率进行调整。调整后,根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分以下两种情况测算基本费费率:

  (1)评价结果为70分以下(不含70分)者,以调整后的基本费费率为最高费率(以0%为最低费率),原则按分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基本费费率。

  (2)评价结果为70分以上(含70分)者,调整后的基本费费率即为该工程基本费费率。

  2.增加费

  评价结果为70分以上(不含70分)者,计取增加费。

  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按照计价依据规定的增加费费率范围,原则上按分值采用插入法测定增加费费率。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最高限价或标底、工程招投标时应按计价依据规定计算:基本费按计价依据给定费率及调整系数计算,增加费按最高费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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