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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遇有特殊工程或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有超过本意见或计价依据规定的范围或标准,需增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省管项目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执行;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区、市)所属工程项目由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测定意见,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后执行。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结算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现场评价情况出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表》(附件2),承包人持该表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施工总平面图》等资料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费率测定。 现场评价结果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工程项目,办理费率测定时,承包人需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投入资料。 1.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项目,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2.设区市及所辖县(区、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项目,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工作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中现场评价结果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工程项目,初步测定的费率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投入资料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确定。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评价结果及建设工程现场有关情况,测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评价表及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承包人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结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四)未经现场评价或费率测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中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中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时按照本意见测定费率后调整。 (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三)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二)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