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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2015年全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下达2011-2015 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现将全区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下达给你们,并就规划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治区下达配置规划控制数分配原则及测算方法 根据国家下达我区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总量,按照合理布局、有效使用,体现公平性、可及性原则,以各盟市服务人口、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量、医疗机构数量和服务能力、居民健康状况变化和医疗服务需求变化、现有乙类设备数量、分布和使用情况等为主要测算指标,采用服务目标法方式测算各盟市乙类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数量。运用人口增长预测、社会经济发展影响、不同地区的差异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定相关调整系数,对测算结果进行了调整修正,最终确定各盟市2015年末五种乙类大型设备的总量控制标准。详见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附件1)。 二、严格控制总量、合理规划配置 请各盟市卫生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2011-2015 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结合本地区现有同类设备数量和分布情况,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严格准入、有效使用和有序增长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重点保障装备空白地区、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旗县,切实提高县域医疗服务能力和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应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规划配置空间。要严格控制总量,按照配置规划控制数配置设备,凡实有设备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划控制数的,一律不得新增同类设备,并严格控制更新设备,确保在2015 年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总数保持在规划控制数内。 三、坚持配置原则、做好审核申报工作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盟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审核和申报,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审批和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各盟市卫生局要在自治区核定的配置规划控制数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中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原则,结合本地区配置规划,审核申报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要坚持配置原则,认真审核医疗机构配置条件,重点审核专业人员资质、辐射安全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患者权益。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政府投资装备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需求。要严格把关,不符合配置条件和地区配置规划的一律不得上报。 各盟市上报的配置申请文件中要简要说明申请配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配置设备的必要性,要注明配置设备的性质(新增或更新),同时附相关医疗机构申请配置设备文件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并通过卫生厅办公系统网上报送申请材料。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可进入卫生厅门户网站点击“表格下载”后再点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材料”进行下载。 四、严格落实阶梯配置政策 根据卫生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附件2)和有关文件精神,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和医用直线加速器(la)3种设备实行阶梯配置,按照高低阶梯分型为科学研究型、临床研究型和临床实用型3类。原则上地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或首次配备该设备的医疗机构应以临床实用型为主,严格控制高端机型配置。配置科学研究型和临床研究型设备需将有关符合性材料报卫生部备案。 各盟市卫生局要认真落实国家阶梯配置政策,严格控制高端机型的配置。在审核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上述设备时,要对所配机型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等因素,按照国家阶梯配置条件要求审核配置相关机型的符合性,并在申报文件中注明申请配置设备类型。凡申请配置科学研究型或临床研究型设备的需按阶梯配置条件要求附相关说明、证明材料。 五、加强管理和质量控制 各盟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精神,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应用适宜技术,防止盲目配置,杜绝违规装备,维护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做出努力。要着力抓好质量控制和规范应用工作,建立健全大型医用设备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保障日常和定期质量检测工作正常开展。对陈旧老化、性能差、质量无保障的二手或多手设备要坚决淘汰报废,以保护操作人员、维护患者利益。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临床诊疗规范、操作技术培训教育,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操作人员专业素质,全面提高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