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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章第72、73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3号法律公告) 第478V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478V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约”(Convention) 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海上服务”(sea service) 指在海域航行船舶上所提供的服务,不论本规例是否适用于该船舶; “海域航行”(seagoing),就船舶而言,指不属仅在内陆水域或港口规例适用的区域内航行的船舶的任何船舶; “符合资格的轮机师”(qualified engineer officer) 指为《商船(海员)(高级船员资格证明)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第6条的目的而符合资格的高级船员; “符合资格的机房值班普通船员”(qualified engine room watch rating) 指持有有效资格文件的普通船员; “资格文件”(qualifying document) 指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在普通船员是公约缔约国的国民的情况下,亦指由该国的适当主管当局为施行公约而根据相当于本规例的条文发给该国国民的文件; “注册动力”(registered power),就船舶而言,指在船舶注册证明书上指明的制动动力或轴动力,即是指(不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使用全部动力)全部推进机的总持续运转额定制动动力或轴动力,不管其中部分动力是否可能被引离推动轴; “普通船员”(rating) 指船员中不属以下人士的船员─ (a)船长; (b)高级船员;或 (c)并非直接与船舶的正常人手配置相关的海员;“雇主”(employer) 指当其时雇用船长的人; “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Engine Room Watch Rating Certificate) 指根据第5条发出的证书。 (1996年制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乃“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之译名。 第478V章 第3条适用范围 (1)本规例适用于所有具有750千瓦或以上注册动力的海域航行香港船舶,但渔船除外。 (2)监督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对某些类别的个案或某些个案授予豁免,使其不受本规例所有或任何条文管限,并可在给予合理通知后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豁免。 (1996年制定) 第478V章 第4条雇主、船长及轮机长的责任 (1)每名雇主均有责任确保在其雇有船长的任何船舶上均载有符合资格的机房值班普通船员,使船长及轮机长能遵守第(2)款的规定。 (2)船长及轮机长均不得准许并非符合资格的轮机师或符合资格的机房值班普通船员的船员组成机房值班的一部分,或执行该船员作为该值班的一部分而不符合资格执行的职责,但如该船员在值班时的职责属非技术性质,则属例外∶ 但本条并不禁止船员中的额外成员在符合资格的轮机师或符合资格的机房值班普通船员的监督下,参与担任机房值班职责作为他们训练的一部分。 (1996年制定) 第478V章 第5条发出证书的权力 (1)监督如信纳一名普通船员符合附表1所列事项,须于该普通船员提出申请和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按附表2所列的格式发出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 但如普通船员未能令监督信纳他具有安全使用船舶锅炉的足够知识与保持正确水位及蒸汽压的能力,该证书须注明不包括锅炉值班。如该普通船员其后令监督信纳他具有上述知识和能力,监督可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发出一张注明包括锅炉值班的替代证书,而原有的证书则予以销毁。 (2)在符合第(3)款的规定下,凡发给任何人的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监督可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向该人发出另一张条款相同的证书,而就本规例而言,该补发的证书与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证书具同样的效力。 (3)监督─ (a)不得依据第(2)款发出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予任何人,除非该人向监督提交他规定的资料,以令他信纳原有的证书确实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及 (b)如信纳有关证书的遗失、污损或损毁,并非因获发给该证书的人的错失所导致,监督可免收或减收第(2)款所提述的订明费用。(4)任何普通船员因监督拒绝根据第(1)款发出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就该决定提出上诉,但如作出拒绝决定的唯一理由是该普通船员未缴付该款所提述的订明费用,则属例外。 (5)监督可藉宪报公告─ (a)就发出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所须具备的资格修订附表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