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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72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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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要统筹考虑、整体规划。省政府制定全省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重点领域建设;各地制定本地规划,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推动形成基层网络,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形成有序竞争机制,实现合作共赢。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各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功能,优先解决需求最迫切的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问题。

  

  4.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加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和监管工作。盘活存量,改进管理。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四、目标和任务

  

  (一)建设目标

  

  到2015年,我省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二)建设任务

  

  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机构为重点,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完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十二五”期间,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0余万张,实现养老床位总数翻一番以上;改造30%的现有床位,使之达到建设标准。

  

  在居家养老层面,支持有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扶持居家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便利服务。

  

  在社区养老层面,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增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

  

  在机构养老层面,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每个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一所政府主办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机构,其中省辖市的规模要达到300张床位以上。建设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对需集中供养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老人,在县级福利中心优先安置。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装备水平。发挥我省现有老年用品研发和生产优势,鼓励、扶持企业研发和生产养老护理专业设备、辅具、专用车辆以及老年用品、食品、服装等,推动我省老龄产业发展。

  

  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行业管理,力争12349老年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覆盖全省,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三)建设方式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四)运行机制

  

  按照国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要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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