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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288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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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审计局:负责对社会审计进行全过程跟踪。

  (四)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及相关资产的产权移交手续。

  (五)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提供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所需的所有资料。

  (六)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项目法人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存在的问题负责协调解决,涉及各区(县)的项目参照市级职责及时提供财务竣工决算所需资料。

  (七)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协调项目可研立项、工程结算及工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用地、环评等方面手续的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是我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有利于顺利推动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有利于摸清政府投资“家底”,追缴节余资金及时归还入库,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资产的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投资项目资产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很大。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树立责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加强协作,相互支持,确保清理工作顺利推进。

  (三)规范管理,依法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清理工作,严守工作纪律,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对清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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