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478U章 商船(海员)(雇用登记簿)规例

[接上页]

  (3)任何在香港境外地方而管有发给海员的雇用登记簿的船长或其他人,在以下情况下,可将该雇用登记簿寄交总监─
  
  (a)该海员于解职时并不在场;
  
  (b)该海员已被留在任何国家;或
  
  (c)该海员已死亡。(4)任何人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12条雇用登记簿的遗失等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凡海员的雇用登记簿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总监可发给该海员另一份条款相同的雇用登记簿;该补发的雇用登记簿,与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雇用登记簿具同样的效力。
  
  (2)(a)除非海员向总监提交总监所要求的资料而令总监信纳将会被取代的雇用登记簿确实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否则总监不得依据第(1)款发出雇用登记簿予该海员。
  
  (b)总监如信纳该雇用登记簿的遗失、污损或损毁,并非因该海员的错失所导致,则可免收或减收第(1)款提述的订明费用。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13条雇用登记簿内空位不足的影响
  
  (1)凡海员的雇用登记簿内供记入第5(1)(b)条所述记项的空位已经填满,该海员须尽早申请换领新的雇用登记簿。
  
  (2)根据第(1)款申请换领新的雇用登记簿,须亲身向总监提出,而申请人须向总监递交─
  
  (a)他在申请时持有的雇用登记簿;
  
  (b)其正面和侧面上半身近照各一张,照片不得大于45毫米乘40毫米亦不得小于40毫米乘30毫米;及
  
  (c)总监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14条续发雇用登记簿
  
  总监在─
  
  (a)接获根据第13条提出换领新的雇用登记簿的申请;及
  
  (b)收取订明费用,后,须向申请人发出雇用登记簿。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15条雇用登记簿内的错误的通知
  
  (1)凡海员觉得其雇用登记簿内有任何不正确的记项,他须随即通知总监。
  
  (2)任何海员明知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16条交出雇用登记簿
  
  (1)凡总监觉得─
  
  (a)雇用登记簿的持有人在获发给雇用登记簿时,并无权领取该雇用登记簿;或
  
  (b)管有雇用登记簿的人,并非获发给该雇用登记簿的人,则在总监的要求下,该雇用登记簿的持有人或管有该雇用登记簿的其他人须向总监交出该雇用登记簿。
  
  (2)凡─
  
  (a)雇用登记簿的持有人根据本条例第Ⅴ部,从注册纪录册除名;或
  
  (b)雇用登记簿的持有人的注册根据本条例第Ⅴ部被暂时吊销,则在总监的要求下,该雇用登记簿的持有人或管有该雇用登记簿的其他人须向总监交出该雇用登记簿。
  
  (3)任何人不遵守第(1)或(2)款所述的要求,即属犯罪。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17条罚则
  
  任何人犯本规例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18条保留条文
  
  (1)凡根据已废除的规例发出服务纪录簿予某人,而─
  
  (a)该纪录簿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是有效的;及
  
  (b)该人是注册海员,或根据本条例第ⅩⅤ部被当作为注册海员,则该纪录簿须当作为根据本规例向该人发出的雇用登记簿,而本规例亦须据此适用。
  
  (2)就第(1)款而言,“已废除的规例”(repealed Regulations) 指被本条例废除的《Merchant Shipping (Recruiting of Seamen)(Service Record Books) Regulations》(第135章,附属法例)。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附表
  
  〔第5条〕
  
  雇用登记簿须记录的详情
  
  及雇用登记簿的内容
  
  1.获发给雇用登记簿的人的姓名(英文写法及(如适用的话)连同商用电码的中文写法)。
  
  2.住址及电话号码。
  
  3.出生日期及地点。
  
  4.如属已婚女性,她的婚前姓氏及结婚日期。
  
  5.眼睛颜色。
  
  6.特征(如有的话)。
  
  7.身高(以米为单位)。
  
  8.以前持有的雇用登记簿(如有的话)的编号。
  
  9.发出当局的签署及发出日期。
  
  10.在注册纪录册上的登记及撤销的详情和日期,包括在注册纪录册上登记的部分。
  
  11.在公司候船名册上的登记,连同登记及撤销的日期。
  
  12.持有的合格证书或执照的级别、编号及发出日期。
  
  13.(如属见习生)雇主姓名或名称,及是否属导航见习生或轮机见习生。
  
  14.受雇在其上工作的船舶的部门。
  
  15.最近亲的姓名、关系及地址。
  
  16.注册日期及注册时的等级,以及日后等级的任何变动和变动日期。
  
  17.体格检验纪录(包括X光检验)。
  
  18.香港身分证号码。
  
  19.商船海员管理处编号。
  
  20.个人照片。
  
  21.拇指指模及签署或划押。
  
  22.船舶的名称及航程述要。
  
  23.上船的日期及地点。
  
  24.离船的日期及地点。
  
  25.批注。
  
  26.海员注册最后一次根据本条例第10(4)条续期的日期,以及为该条的目的该海员下一次将获给予连续3年注册有效期的日期。
  
  (1996年制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