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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2]026号
【颁布时间】 2012-06-13
【实施时间】 2012-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

  (沪卫疾妇〔2012〕026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市妇女保健所、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

  

  为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合理配置和优化卫生资源,满足市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育龄人群动态变化、现有医疗资源分布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需求,对各区县做好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设置规划的总体原则

  

  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严格管理,充分保障母亲和婴儿安全与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规划设置和规范审批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原则。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以保障母婴安全和维护妇女健康为首要责任,确保基本设施设备,医护人员配置、综合技术能力以及医疗质量管理等符合规范要求。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以推动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为重点,开展人性化和温馨化服务,积极创建爱婴医院,开展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干预工作。

  

  (二)公平可及、均衡分布原则。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以满足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需求为核心,根据区域人口特点和动态变化,合理调整存量,适度补充增量。以满足不同层次服务需求为目标,合理规划提供一定比例的高端服务,同时规划定点医疗机构为外来贫困孕产妇提供最基本的优惠助产技术服务和开展政府免费的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母婴保健、妇女健康是各级政府履职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必须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为市民提供基本、价廉、质优和温馨的专项技术服务。同时,在保障母婴安全和妇女健康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特色和高端为主的医疗机构,形成以质量和品牌为优势的有序竞争服务机制

  

  二、区县设置规划的具体要求

  

  区县卫生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报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一)区县卫生局应当根据区域内育龄人群分布、出生人口数的预测、近五年分娩数以及医疗机构设置和床位使用率、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需求等情况对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规划设置,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助产机构数和总床位数、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手术机构数,原则上控制在满足辖区市民基本服务需要范围内。社会资本举办的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统筹规划、动态管理、逐步增加。原则上,在确保服务质量和配置标准的前提下,对开展高端医疗服务的机构数量进行适度控制。

  

  (二)助产技术服务、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重点做好布局调整、结构优化和盘活存量。根据具体情况撤销部分服务能力不足的原二级或一级医疗机构的专项技术设置,引入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本提供优质的专项技术服务。

  

  (三)对因城市建设或区划调整等造成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紧缺的、无法满足市民需求的区域,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区县政府应在合理规划和设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同时,鼓励社会办医机构提供专项技术服务。

  

  (四)辖区内产科床位数根据辖区内近五年的分娩数、床位使用率进行设置规划,以辖区内可以满足基本服务需求为原则。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设置数量不再增加,以市区、郊区中心城镇服务机构年手术量不低于400例,郊区边远乡镇服务机构年手术量不低于200例为原则,对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调整。各区县引入社会资金举办的高端助产技术服务、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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