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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设置规划以3年为一周期,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区县卫生局应当报市卫生局批准同意后实施。 三、审批条件 (一)凡申请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如下审批条件: 1.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列入本市医保定点医疗的机构; 2.符合本市及所在区县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 3.具有与开展诊疗活动相适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符合《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上海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等相关要求。 (二)凡申请开展高端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符合本市及所在区县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 3.具有与开展诊疗活动相适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符合《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上海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等相关要求。 5. 体现高端特色,需满足以下条件: (1)助产技术:产科床位在50张以上;产房床护比≥1:2.5;产科病房床护比应当≥1:2;医护比≥1:4;产科主任应为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产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为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全职人员。 (2)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计划生育科主任应为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计划生育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为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全职人员。 四、审批程序 申请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和开展相关专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区县卫生局根据辖区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包括市级专家)进行实地评审。根据设置规划和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批准的许可决定。作出批准同意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卫生局,并同时提供规划审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等审批材料。 (三)市卫生局收到抄送材料后,发现区县卫生局审批不符合区县设置规划及审批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对区县卫生局予以通报。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保障母婴安全和维护妇女健康为宗旨,根据基本原则和设置规划,实施全行业领导、属地化管理,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要将定期质量督导和检查的结果作为科学规划和机构设置的重要条件和主要内容。 (二)严格准入,明确责任。对开展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基本标准严格审批。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确保母婴安全和妇女健康。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社会责任,坚持谁申请、谁主办、谁负责,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和妇女健康。 (三)提高质量,依法监管。建立有序增减、动态进退的机制,对已经许可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但尚不符合以上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年内逐步达到相关标准,如3年后仍不能符合相关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注销相关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证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违反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造成孕产妇、新生儿或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受术者死亡的,按照规定对当事机构和人员从严处理,依法注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服务至上,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水平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要按照基本需求和温馨服务原则,提供适宜的服务,严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形成特色,树立品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特色的高端服务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引进新设备、新技术,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提供特色诊疗服务,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坚持诚信服务、温馨服务和优质服务的方向,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以上意见已经2012年第9次市卫生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有效期5年,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本局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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