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2]105号
【颁布时间】 2012-06-13
【实施时间】 2012-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中小学校十百千名优骨干校长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工程”人员的职责。

  

  1.在五年培养周期结束时,每个“工程”人员在理论素养和管理实绩上都有显著提升,形成符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具有时代特色、地方特点的办学思想、办学理念、办学思路,学校建设与发展取得显著进步,社会认可程度高,初步达到本“工程”总体目标要求。

  

  2.全体“工程”人员每学年在县以上范围至少作2-3次专题讲座或经验交流,指导扶持1至2所相邻学校,并取得明显成效。其中,“知名校长”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作1-2次专题讲座或经验交流;“优秀校长”在全区或地州市范围内作1-2次专题讲座或经验交流;“骨干校长”在地州市或本县市范围内作1-2次专题讲座或经验交流。

  

  3.全国“知名校长”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有较高水平的教育管理类论文,“工程”周期内有一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专著;全疆优秀校长每年至少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一篇有较高水平的教育管理类论文;全疆骨干校长每年至少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教育管理类论文。

  

  (二)管理与考核。

  

  在培养周期内,对“工程”人选实行年度考核、滚动管理制。自治区三级教育主管部门为“工程”人选建立个人成长考核档案。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隶属关系配合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培养周期内的最终综合考核评定,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命名表彰。在培养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各级“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工程”人选资格,遴选补充各层次新的人选。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调出我区或调离教育系统者;

  

  3.所在学校发生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4.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八、经费保障

  

  为确保“工程”项目有效实施,自治区设立“新疆中小学十百千名优骨干校长队伍建设工程”专项经费,用于“工程”项目的实施。各地州市、县(市、区)依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规划方案,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工程”活动的开展和本级中小学校长队伍的培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