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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6-21
【实施时间】 201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接上页]


  上报的审批材料必须包括:1.参加评议的评议小组成员分别签字确认的评议结果书面材料;2.公示经办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的公示结果拍照资料。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纳入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要在乡(镇)、农村阳光农廉网和低保管理部门网站(页)上予以公示。

  

  四、最低生活保障的复核

  

  (一)县(区)低保管理部门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拍摄照片、信息比对等方式,每半年对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市低保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抽查比率不低于保障对象总数的5%。

  

  (二)在复核和抽查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或降低保障标准:

  

  1.不能主动参加定期复核的;

  

  2.家庭成员自然减少的;

  

  3.异地交叉重复享受低保的;

  

  4.户口转出本辖区的;

  

  5.达到退休年龄且领取退休金的;

  

  6.家庭成员中有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企工作且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家庭成员就业情况发生变化,家庭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二次以上拒绝参加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公益性劳动的;

  

  9.隐瞒家庭收入、不提供有效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拒绝或不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变化等行为之一的;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11.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2.其他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五、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批的条件限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城市低保:

  

  1.农转非迁入不满三年的;

  

  2.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隐性收入难以查证,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如:拥有汽车、钢琴、空调等高档消费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子女出国留学的);

  

  3.无特殊情况,提出低保申请前二年之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经济适用房标准面积的家庭,有多处住房并出租的家庭;

  

  4.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5.拒绝各级低保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及家庭人口状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6.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7.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8.无正当理由,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的;

  

  9.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低保:

  

  1.现有能够满足生活条件居住房但又新建住房的,在城镇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明显高于当地非贫困户的;

  

  3.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农用手扶车、农用三轮车除外)、工程机械及拥有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

  

  4.家庭成员中有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企工作且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子女出国留学的;

  

  6.有正常劳动能力,年龄在60岁以下的人员;

  

  7.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8.半年以上不在本村居住,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的;

  

  9.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三)特殊对象的申请和审批:

  

  凡国家党政机关科(乡)级以上干部、事业单位和国企负责人、享受国家工资的农村“两委”干部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岳父母),原则上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家庭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上划一级,由市低保管理部门审批。

  

  六、职责与分工

  

  (一)市级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对县(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受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的咨询、举报、投诉;对群众反映且入户调查后符合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督促县(区)具体落实并办理;对群众反映、举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取消保障资格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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