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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6-21
【实施时间】 201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接上页]


  3.经政府授权和批准办理特别审批事项。

  

  (二)县(区)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查、认定和审批工作,核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保障卡;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按政策和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2.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予以清理清退,并及时核销清退保障对象和因死亡、迁出保障对象的保障证、保障卡。

  

  3.每半年将本县(区)城乡低保对象上传到阳光农廉网或低保管理网站(页)进行公示。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受理本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调查、审核手续,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配合上级低保管理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复查、复核及专项检查。

  

  3.指导和监督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按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做好申请对象的审核、公示、上报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到位。

  

  (四)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职责:

  

  1.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低障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的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2.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对保障对象的入户调查、定期复核等工作。

  

  3.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并形成评定意见。

  

  4.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公布。

  

  (五)国有代理发放银行的主要职责:

  

  1.受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最低生活保障金银行领取卡,优化网络系统程序,提升服务质量。

  

  2.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及时将保障金划转到保障对象个人帐户,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衔接。

  

  3.加强与县(区)低保管理机构的协调配合,确保保障资金安全、稳定运行。

  

  (六)其它相关部门职责:

  

  公安、城建客运、工商税务登记、房产管理、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和行业,要积极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做好低保对象相关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比对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义务:

  

  1.积极接受、配合各级低保管理机构的调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信息,并对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做出诚信承诺。

  

  2.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应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就业指导和就业安排,积极参加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

  

  七、责任追究与处罚

  

  (一)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群众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对来访申请对象及群众不按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或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态度蛮横,以各种理由拖延刁难,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多次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的;

  

  4.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贪污、挤占、挪用保障金的;

  

  5.其它违反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的行为。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的;

  

  2、家庭收入发生变化,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本意见由大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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