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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经政府授权和批准办理特别审批事项。 (二)县(区)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查、认定和审批工作,核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保障卡;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按政策和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2.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予以清理清退,并及时核销清退保障对象和因死亡、迁出保障对象的保障证、保障卡。 3.每半年将本县(区)城乡低保对象上传到阳光农廉网或低保管理网站(页)进行公示。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受理本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调查、审核手续,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配合上级低保管理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复查、复核及专项检查。 3.指导和监督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按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做好申请对象的审核、公示、上报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到位。 (四)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职责: 1.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低障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的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2.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对保障对象的入户调查、定期复核等工作。 3.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并形成评定意见。 4.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公布。 (五)国有代理发放银行的主要职责: 1.受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最低生活保障金银行领取卡,优化网络系统程序,提升服务质量。 2.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及时将保障金划转到保障对象个人帐户,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衔接。 3.加强与县(区)低保管理机构的协调配合,确保保障资金安全、稳定运行。 (六)其它相关部门职责: 公安、城建客运、工商税务登记、房产管理、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和行业,要积极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做好低保对象相关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比对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义务: 1.积极接受、配合各级低保管理机构的调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信息,并对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做出诚信承诺。 2.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应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就业指导和就业安排,积极参加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 七、责任追究与处罚 (一)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群众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对来访申请对象及群众不按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或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态度蛮横,以各种理由拖延刁难,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多次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的; 4.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贪污、挤占、挪用保障金的; 5.其它违反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的行为。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的; 2、家庭收入发生变化,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本意见由大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