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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保障资金投入,提升防治水平。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资金。省级财政要安排落实国家地方病防治重点项目的配套经费,加大对贫困地区、重点地区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重点倾斜;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本级财政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并随经济增长逐年增加预算,保证地方病防治工作需要。要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充分利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沼气池建设、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工程等项目资源,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综合效益。 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置更新必要的设备装备,合理设置岗位,配备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福利待遇,稳定专业队伍,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国内外交流合作,大力培养人才,增强防治队伍综合实力,提高防治整体水平,使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考核评估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组织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定期对本地区地方病防治工作和经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2013年、2016年分别由省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中期、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国家和省政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