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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78N章 商船(海员)(船上违纪行为)规例


  (第478章第107、119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604号法律公告)
  
  第478N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478N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日工资”(day's pay) 就海员而言,指海员受雇在其上工作的有关船舶所根据的船员协议内指明的月薪的1/30;
  
  “海员”(seafarer) 不包括高级船员;
  
  “船长”(master)包括(在第6条中除外)根据第6(2)条获授权行使船长在处理违纪行为方面的权力并执行船长在处理违纪行为方面的职责的高级船员;
  
  “船”、“船舶”(ship) 指香港船舶。
  
  (1995年制定)
  
  第478N章 第3条适用范围
  
  本规例适用于根据船员协议受雇的每名海员。
  
  (1995年制定)
  
  第478N章 第4条在所有船舶上的违纪行为
  
  海员如有以下情况,即属犯有在船舶上的违纪行为─
  
  (a)故意殴打他人;
  
  (b)故意不服从合法命令;
  
  (c)无合理因由而─
  
  (i)没有在船长或获船长授权的人所规定的当值时间当值;
  
  (ii)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前往其当值的地点报到或在其当值的地点留守;或
  
  (iii)于当值期间,在其当值的地点睡觉;(d)受酒精或药物(不论是单一种或两者混合)的影响,以致行为不检,或不适宜接受交托予他的职责,或任何可能要求他执行的职责;但如他是为了医疗目的而服用该药物,并属以下其中一种情形则属例外─
  
  (i)他是遵照医生嘱咐并按照作为该嘱咐一部分的任何指示而服用的;或
  
  (ii)他没有理由相信该药物会产生该等影响;(e)未经船长或其他获授权给予同意的人同意而携带任何攻击性武器上船,或在船舶上管有任何攻击性武器;
  
  (f)故意并且没有合理因由而─
  
  (i)损毁船舶;
  
  (ii)损毁在船舶上的任何财物;或
  
  (iii)将任何上述财物抛出船外;(g)没有合理因由而取得属于船舶上任何人所拥有的或所保管的财物的管有或没有合理因由而管有该等财物;或
  
  (h)未经船长或其他获授权给予同意的人同意而安排并非获法律授权的人上船,或明知而容许该人上船。
  
  (1995年制定)
  
  第478N章 第5条在某些船舶上的违纪行为
  
  (1)如─
  
  (a)由于船舶所运载或曾运载的货物或物料,有引起火警或发生爆炸的特别风险;及
  
  (b)船长或雇主已藉在船舶上张贴通告或以其他方法通知船舶上的海员,禁止在船舶上所有地方或指明地方作出第(2)(a)、(b)及(c)款所提述的作为,则本条适用于该船舶。
  
  (2)海员在船长或雇主禁止作出以下任何作为的船舶上任何地方作出以下作为,即属犯有在本条所适用的船舶上的违纪行为─
  
  (a)吸烟;
  
  (b)使用无罩灯火或机械打火器;或
  
  (c)使用并非属船长认可类型的手电筒。(3)海员如未经船长或其他获授权给予同意的人同意而携带火柴或机械打火器上船,或在该船舶上管有火柴或机械打火器,即属犯有在本条所适用的船舶上的违纪行为。
  
  (4)在本条中,“机械打火器“(mechanical lighter) 包括任何在设计上是用作或经改装用作生火或引起爆炸或能够生火或引起爆炸的机械、化学、电子或电气工具。
  
  (1995年制定)
  
  第478N章 第6条只有船长或获授权的高级船员 才可处理违纪行为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违纪行为只可由指称有违纪行为发生的船舶的船长处理,而该船长可对他裁断犯有违纪行为的海员处以罚款(以不超过第10条所指明的款额为限)。
  
  (2)船长在处理违纪行为方面的权力,可由获该船长为此目的而授权的高级船员行使,而船长的职责亦可由该高级船员执行。
  
  (3)船长须将根据第(2)款获授权的任何高级船员的姓名,记入正式航海日志内。
  
  (1995年制定)
  
  第478N章 第7条处理违纪行为的时限
  
  当船长获悉有违纪行为发生后,须在24小时内处理;但如在该时限内处理该违纪行为并不切实可行,则须在该时限过后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处理。
  
  (1995年制定)
  
  第478N章 第8条关于处理违纪行为的程序
  
  在处理违纪行为时须依循以下的程序─
  
  (a)被控犯有违纪行为的海员,如他作出要求,须获准在接受船长聆讯时由一名朋友陪同,以便向他提供意见,而该名朋友亦可代他发言;
  
  (b)船长须将该项指控记入正式航海日志内,并须向该海员宣读该项指控,而船长须将该项指控已向海员宣读一事记录在正式航海日志内;
  
  (c)该海员须被问及他是否承认该项指控─
  
  (i)如他承认该项指控,船长须将承认指控一事记录在正式航海日志内;及
  
  (ii)如他不承认该项指控,船长须将他不承认该项指控一事记录在正式航海日志内;(d)船长传召的证人须于被控海员在场的情况下作供,而该海员须获给予合理的机会,就证人的证供向证人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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