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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2]134号
【颁布时间】 2012-06-19
【实施时间】 2012-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2〕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制定的《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除外),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福州市五城区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他县(市)不少于350平方米。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产权证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不少于3年。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

  

  举办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提供膳食服务的培训机构同时应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个教学区域内。

  

  3、有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4、有熟悉教育工作且思想品德好、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教师资格证以及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一个校长只能担任一家培训机构的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达到相应任职条件,不得聘用公办在职教师在工作日内兼职、兼课。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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