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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2]134号
【颁布时间】 2012-06-19
【实施时间】 2012-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福州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分支教学点审核备案表

  

  

申报

学校

法定

代表人

教学点基本情况

教学点名称

面积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申报材料附后)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培训机构所在地教育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教学点所在地教育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福州市教育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所在地教育局、教学点所在地教育局、福州市教育局各一份。

  

  附件二

  
福州市培训机构分支教学点设置管理规定

  


  一、设置教学点的基本条件: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年限在1年以上,且在校学生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具备申请设置教学点资格,可根据学校教学需要设置教学点。

  

  二、设置教学点的基本要求:

  

  1、培训机构教学点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教育教学、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提供膳食服务的培训机构同时应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2、教学点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自有校舍须具有合法证明,租赁校舍须具有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期一般不少于3年。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教学点校舍不得超过3层。应设有行政办公室,其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

  

  3、每个教学点须配备有2人以上的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专职人员,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健全。应配置有固定电话、电脑等办公设备。

  

  4、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学点可在福州市区内跨区设立或在本县(市)范围内设立。不允许跨县(市)设立教学点,如需跨县(市)设立则按新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规定办理。

  

  三、设置教学点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福州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分支教学点审核备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

  

  3、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教学点场所使用协议书(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4、教学点场所建筑、消防部门安全审核、验收有效证明;

  

  5、所设教学点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件。

  

  四、设置教学点的审批程序

  

  1、在本县(市)区内设置教学点的审批程序

  

  (1)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申请设置教学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置分支教学点审核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设置教学点必备的办学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置的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此审核表报市教育局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备注。

  

  2、跨区设置教学点的审批程序

  

  (1)需跨区设置教学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审核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申请跨区设置教学点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跨区设置教学点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跨区设置教学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置教学点的有关材料后,按设置要求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人员对教学点场所和办学条件进行实地查验,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置的意见。同意设立教学点的,应在审核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表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备注。培训机构应在教学点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同意设立教学点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表送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逾期未做备案的将视为擅自开设分支机构处理。

  

  (3)跨区设置教学点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由设置教学点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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