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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2]76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7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农委)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提高都市型现代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畜产品质量、保障市场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畜牧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监管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近年来,国内频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给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社会及媒体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畜产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畜产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制度;实行畜产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2.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农业工作重点,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地区畜产品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活动。

  4.切实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行政管理体系、监督执法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畜产品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人、财、物的投入。

  5.建立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组织指挥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各畜产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 [2010] 105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1.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及畜产品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简单的分割、冷冻除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各级服务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5.各级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并依据法律严厉打击涉嫌畜产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7.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安办)按有关要求,组织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畜产品安全事故。

  8.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及畜产品加工企业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各监管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监管责任向监管对象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告知工作,提高监管对象的质量安全意识。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书面告知并移交分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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