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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2]55号
【颁布时间】 2012-06-14
【实施时间】 201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粤府办〔2012〕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按照执行;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府总值班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联络畅通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紧急事务处理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45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值班工作。省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值班室,要切实履行值守应急、综合协调等职责,实行专人专职24小时值班,敏感特殊时期,实行双人专职24小时值班。工作日和公休日,按有关规定由有关负责人带班;法定节假日和调休后的公休日、特殊敏感时期增加实行“双带班”制度,政府领导在驻地带班,办公室(厅)领导在岗带班。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实现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值班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府24小时值班工作和协调处理紧急事务。

  

  (二)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三)及时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批示(指示),及时督办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工作。

  

  (五)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制度


  第六条  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要及时、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准确、精练应答。重要来电,要详细、准确做好记录,并视情况要求来电方尽快书面报送有关事项。

  

  第七条  首接责任制度。第一个接听电话的值班人员要全程负责跟踪,及时办理,及时回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八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要如实记录值班期间接报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

  

  第九条  信息报告制度。

  

  (一)信息接报。值班人员接报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认真研判,积极、主动、多渠道、多途径收集、汇总、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范围报告有关领导;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后报告;情况紧急的,边报告、边核实。

  

  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报告方式:通过传真、网络报告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

  

  (二)信息上报。达到上报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中,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两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省人民政府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发生在敏感时期或敏感地区的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限制,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三)信息核报。接到上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室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在15分钟内反馈。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要求时间核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并按上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室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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