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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卫管[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6-20
【实施时间】 201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放射卫生工作方案

[接上页]
(1)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3)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4)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制度;

  (5)放射影像诊断质量保证方案;

  (6)电离辐射危害告知制度。

  4.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岗位健康管理,落实持证上岗。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上岗后应当定期参加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放射诊疗单位应当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放射诊疗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诊疗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放射诊疗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深圳市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为两个月,每月的10号至20号为个人剂量计的换发时间;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应当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必要时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放射诊疗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放射防护和法律知识培训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终生保存。

  5.落实放射诊疗场所防护和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监测工作。放射诊疗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它适当位置,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放射诊疗单位必须每年至少一次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6.重视质量管理,做好受检者防护。医疗照射已成为目前最大的人工辐射源之一,放射诊疗单位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放射诊疗单位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尽量选用非放射检查方法。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放射诊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放射诊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检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表面污染监测仪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放射诊疗检查时应对受检者非受照部位的敏感器官进行防护。常见的个人防护用品有铅眼镜、铅帽、铅围脖、铅衣、铅背心、铅手套、铅围裙、铅三角巾和铅帘等。

  (二)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规范行政审批,强化设置源头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的要求,理顺审批工作程序,确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等相关审批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明确审批工作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或放射诊疗许可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性审核,并依据专家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对新建医疗机构涉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其放射防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其设置放射诊疗科目及放射诊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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