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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加强监督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掌握的本底资料,针对较突出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监督检查。根据《深圳市卫生监督执法指南》的要求,每年至少对辖区放射诊疗单位监督检查一次,主要检查内容为医疗机构新、改、扩建放射诊疗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预评价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审查)落实情况、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持证情况、放射诊疗防护制度落实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持证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年度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 各区卫生监督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监督局,市卫生监督局做好全市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汇总工作。 3.加大对放射诊疗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情况,超放射诊疗许可范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情况,未落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检测不符合要求以及未配备、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放射卫生服务质量。 1.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力度。对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个人剂量检测、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机构做好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取得有效资质,是否在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和要求,人员、仪器和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等。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程序。 2.有序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管理工作,所开展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必须在《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质量保证体系下,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开展工作,保证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应精通放射卫生专业知识,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及精度应满足工作需要,并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和标准,按照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有序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3.深入开展放射卫生防护和法律知识培训。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是组织开展本市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或在岗期间的放射防护和法律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在岗期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培训机构必须组织经验丰富的放射防护专家和熟知法律法规的专家等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不断提升培训的水平和效果,并对培训的结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指导放射诊疗单位做好培训档案的管理,培训档案应包括每次培训的时间、课程和考核成绩等内容。 (四)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 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是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协调好工作关系,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市卫生监督局、市职业病防治院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召开协调会,通报上一季度的全市监督监测情况,并明确本季度监督监测的重点,使其成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的一个有机整体。 (五)完善核与辐射事故(事件)医学应急处置能力。 核事故是指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 各放射诊疗单位应按照《深圳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试行)》(深卫人发[2011]218号)的规定,各司其职,有效规范的开展深圳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各放射诊疗单位应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辐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当发生辐射事件时,放射诊疗单位辐射防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之内将事件上报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填写《辐射事件报告卡》。及时将受照人员送至我市核与辐射事故医学救治基地(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龙岗区中心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卫生监督部门应按要求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协助调查,询问受照人员基本情况和初步的剂量估算,必要时进行现场进行模拟,准确估算受照剂量,撰写调查报告并完成后期的评估总结;核与辐射事故医学救治基地可对受照者进行应急状态下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受照剂量制订科学的治疗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