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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律师协会
【发文字号】 穗律协通[2012]39号
【颁布时间】 2012-06-25
【实施时间】 2012-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

[接上页]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九条  个人正式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本会的指导和监督;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和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七)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八)依本会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二)参加本会或与有关组织以各种形式举办的学习和业务培训;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工作,并组织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教育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本会的指导和监督;

  (五)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依本会规定按时缴纳和代收会费;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二条  个人正式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转出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未办理或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

  (三)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注销的;

  (四)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五)被宣告失踪和死亡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未办理或未通过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吊销、注销的;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

  律师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从本会个人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律师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律师代表丧失会员资格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根据需要,本会理事会可以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由本会章程规定的律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

  律师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律师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律师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向律师代表大会传达选举单位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向选举单位通告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工作部署。

  律师代表每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的,律师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废止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会费预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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