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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督促和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二)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事项; (三)决定本会临时性突发事项,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请决策的建议;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培训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第九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本会的常设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书面建议、异议或提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从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律师行业工作,执业七年以上且无不良纪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不得担任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总监事一人,副总监事一人,监事若干人。 总监事和副总监事从监事中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总监事主持监事会工作,副总监事协助总监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监事职务自动终止。 因罢免监事或监事职务自动终止产生的监事缺位,由未当选的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本会章程规定的监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总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总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章 执行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常设秘书处为本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若干工作部门组成,负责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秘书长领导组织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的具体工作部门由会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设置。 第十一章 经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 财政拨款; (二) 会费; (三) 社会捐赠;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负责收缴会员的会费,依规定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四十八条 会费标准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会员怠缴和拒缴会费等处罚由本会理事会依据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会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报告。 本会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用途: (一)上缴上级律师协会的会费; (二)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 (三)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五)会员福利; (六)开展国内外的交流活动; (七)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总监事、副总监事、监事、秘书长名单报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经出席律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可通过。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报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