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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该宗死亡个案曾是─ (i)死因裁判官进行的一项死因研讯的标的;或 (ii)有关船舶的注册国家的一名适当人士进行的一项查讯的标的, 而该项死因研讯或查讯(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裁断包括裁断该宗死亡个案确有发生;或(b)经对死者进行尸体剖验后,死因裁判官信纳无须进行死因研讯,则总监须取得在该宗死亡个案的情况下他所能取得的附表2所指明的详情。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12条总监须备存的纪录 总监须─ (a)以附表5所指明的格式备存一份独立的出生纪录,其中须记录有按照第7及8条送交予他的出生详情; (b)以附表6所指明的格式备存一份独立的死亡纪录,其中须记录有以下详情─ (i)按照第7及8条送交予他的死亡详情; (ii)他按照第9或11条取得的死亡详情;及 (iii)按照第10条送交予他的死亡详情;及(c)以附表7所指明的格式备存一份独立的纪录,其中须记录有按照第7及8条送交予他的失踪人士详情。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13条出生、死亡及失踪个案 的记项的更正 (1)凡总监信纳他根据第12条备存的出生纪录、死亡纪录或失踪人士纪录中的任何记项有错漏之处,他可按照关于该记项的真实情形的证据以他觉得适当的方式予以更正。 (2)凡总监觉得他根据第12条备存的出生纪录中关于子女出生的记项应予修订─ (a)以显示有关的人为其父亲(如该名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无人登记为该名子女的父亲); (b)以反映法庭依据《父母与子女条例》(第429章)第6条就该名子女的父母身分或婚生地位所作的宣告;或 (c)以反映法庭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第429章)第12条所作的、判定该名子女在法律上被视为婚姻双方的子女的命令,则总监可以他觉得适当的方式修订该记项。 (3)总监在行使第(2)款赋予他的权力时,须顾及登记官为施行以下条文而可重新登记某人的出生的有关情况及其登记的方式,该等条文为─ (a)(就第(2)(a)款赋予的权力而言)《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12A条的条文; (b)(就第(2)(b)款赋予的权力而言)《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12B条的条文; (c)(就第(2)(c)款赋予的权力而言)《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12C条的条文。(4)总监须在按照本条更正或修订其纪录内的记项后的7日内,安排将该经更改或经修订记项的核证副本送交登记官。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14条记项的核证副本须送交登记官 总监须在按照第12条备存的任何纪录中载入某一记项后的7日内向登记官送交该记项的副本,该副本须经他本人或获他授权为此目的而行事的人核证为该记项的真实副本。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15条罪行 船长违反第3、4、5或6(1)或(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16条附表的修订 监督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2、3、4、5、6或7。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附表1出生申报所须载有的详情 〔第8(1)(c)(i)及16条〕 1.发生出生个案的船舶 (a)船舶的名称;及 (b)(i)(不论该船舶于何处注册)其船籍港及正式编号;及 (ii)(如该船舶不是香港船舶)其船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婴儿 (a)出生日期; (b)(i)(如在海上出生)出生时船舶所处位置的经纬度;及 (ii)(在其他情况下)出生地点;(c)姓氏及名字(如有的话);及 (d)性别。 3.父亲 (a)姓氏及名字; (b)惯常居住地址;及 (c)国籍; 但如有关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则无须提供父亲详情,但在《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12(2)条所规定的情况下提供父亲详情,则属例外。 4.母亲 (a)姓氏及名字; (b)(i)婚前姓氏(即她缔结婚姻时所用的姓氏;如她曾结婚多过一次,则为她缔结首段婚姻时所用的姓氏);及 (ii)结婚时的姓氏(如与婚前姓氏不同);(c)惯常居住地址;及 (d)国籍。 5.申报人 船长的姓氏及名字。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附表2死亡申报所须载有的详情 〔第8(1)(c)(ii)、9、 11(2)及16条〕 1.发生死亡个案的船舶或死者受雇于船上工作的船舶 (a)船舶的名称;及 (b)(i)(不论该船舶于何处注册)其船籍港及正式编号;及 (ii)(如该船舶不是香港船舶)其船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死者 (a)死亡或失踪的日期; (b)(i)(如在船上或船舶的小艇上死亡,或如死者自船上或船舶的小艇上失踪)死亡的地点,或(如死亡或失踪个案发生在海上)船舶或船舶的小艇于死者死亡或失踪个案发生时(视乎情况所需)所处位置的经纬度;及 (ii)(在其他情况下)死亡的地点;(c)姓氏及名字; (d)性别; (e)出生日期(如知道的话)或年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