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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建发[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鲁建发[2012]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5月1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是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它标志着我省对建设工程造价依法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了广泛深入做好《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依法管理,促进我省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深刻认识和理解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办法》依据国家《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总结提炼了我省多年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系统归纳了散见于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确立了符合我省实际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针对解决我省建设工程造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管理长效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该《办法》是健全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制依据,是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工程计价活动的行为准则,是各有关部门实施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的法定依据。《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市场竞争机制的需要,对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实施该《办法》,将有利于各主管部门调整职能交叉、弥补管理空白的问题,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机制运行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有利于遏制项目投资三超、签订工程阴阳合同、恶意压级压价、高估冒算、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重复审核工程结算、拖欠工程价款等现象;有利于建设工程造价各方及其人员增强法治观念、合同履约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护建设工程投资和参与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工程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组织学习宣贯《办法》,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办法》宣贯的及时性、广泛性,提高《办法》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一要采取多方法、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办法》的学习宣贯工作。要充分利用当地的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等媒体,召开宣贯会、座谈会,举办宣传栏、板报、条幅标语、专题报道、有奖竞答等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向各级有关领导宣传、向人民群众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和关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形成支持建设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二要全方位、多层次、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办法》宣贯培训。今年年底前,要对全省工程管理、造价管理等部门和工程建设、投资开发、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项目咨询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要把学习《办法》纳入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业务考核和考试的内容。各市要按照省厅培训计划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有序开展,注重实效。通过宣贯培训,使全省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人员对《办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深刻理解,准确运用,提高全省依法管理、依法执业的整体水平和能力。

  三、各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贯彻实施《办法

  依据《办法》开展工程计价活动,是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职责和义务,违反者将受到依法惩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作为工程计价的主体或监管重点,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阶段工程计价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办法》规定,依法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订发承包合同价,不具备编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者审核。不得再使用已废止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不得压缩合理工期,提前竣工增加的费用应计入合同价。规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应按合同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重复委托审核结算文件。严格执行招标控制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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