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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确定种苗价格。由试点市、县(市、区)水果部门,按照柑桔良种无病毒苗木生产成本和供需情况,认定当年度苗圃种苗销售价格,并在媒体上和补贴村(屯)公布确定的销售价格和补贴后的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六)严格补贴资金拨付 由试点县(市、区)水果部门将实际售出、种植数量汇总后报自治区农业厅,经验确认后,自治区及市级水果部门将根据实际售出、种植株数计算补贴金额并拨付到试点县(市、区)水果部门,由试点县(市、区)水果部门拨付到供苗单位。 (七)健全良种苗木补贴档案。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良种补贴明细档案,实现县级有区域图、乡级有落实表、村级有到户清册。乡(镇)级补贴苗木落实表一式3份,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水果部门保管。 (八)搞好项目总结验收。试点县(市、区)水果部门要制定具体的项目验收方案,做好项目自查和验收工作,2012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补贴项目实施总结报送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农业厅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试点县(市、区)水果部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并对本辖区申领发放补贴苗木真实性负责。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良种补贴项目,切实把该项目作为发展柑桔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三)强化项目公示。实行苗木补贴村级公示制,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村公示照片一式4份,分别用由市、县(市、区)水果部门及乡(镇)、村存档。 (四)强化资金管理。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切实按照国家规定严格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五)强化监督检查。县级水果部门要对各乡(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种植户,认真了解和核查项目区苗木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良种苗木补贴不走样。自治区水果总站、种子管理总站、植保总站负责总督察,确保补贴落实到位。 (六)强化质量监测。试点县(市、区)水果部门要加强对生产柑桔良种无病毒苗木补贴品种的基地苗木质量监测工作,重点监测裸根苗、袋装苗质量,种子来源以及播种记录档案、繁殖圃生产档案、砧木苗生产档案、接穗来源档案、容器苗生产档案、嫁接记录表、苗木出圃档案、苗木用户档案、pcr检测档案等,以及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内控体系建设及其运行管理等。 (七)强化技术指导。试点县(市、区)水果部门要加大技术服务力度,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好相关培训工作,指导生产柑桔良种无病毒苗木补贴品种的基地建立健全种苗生产质量内控制度,印制有关技术资料,介绍苗木品种的特征特性,栽培技术及适宜范围,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提高生产质量,帮助农民尽快掌握生产配套技术。 (八)强化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基层干部宣传柑桔良种无病毒苗木补贴政策,提高群众对无病毒苗木补贴的认识,充分调动种植户使用良种无病毒苗木发展柑桔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表: 1、柑桔良种无病毒苗木补贴申请审批表 2、柑桔良种无病毒苗木补贴购销合同 附表1: 柑桔良种无病毒苗木补贴申请审批表 市(县): 乡镇(农场):2012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项目县(市、区)水果部门、柑桔种植人、供苗基地各存一份。 2.申请人或供苗基地将身份证复印件、公示材料、收款收据于本表后页粘贴。 附表2: 柑桔良种无病毒苗木补贴购销合同 供方(供苗基地):需方(柑桔种植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供需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所供苗木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二、供方提供的柑桔种苗须符合《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经检疫合格的优良无病毒种苗。 三、交货地点在本苗圃基地。苗木销售价格扣除国家财政补贴外,所购种苗的差额款及运费由需方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