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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2]49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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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用能“双控”管理。严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制度,建立完善分级考核的“双控”目标责任制度。制订和完善一批省、市、县三级新上项目用能强度标准,依法实行新增项目用能指标核定和能耗准入对标审查制度。逐步建立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用能总量指标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用能总量动态平衡机制,探索建立区域内企业或项目用能交易制度。

  (八)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坚持减排约束性指标控制,严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防污染产业转移。强化污染减排考核制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坚决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切实降低污染排放强度。各地要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为新建项目腾出环境容量。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探索cdm项目和合同能源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产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综合票据,扩大节能环保产业债券融资规模,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三、建立健全“腾笼换鸟”的激励机制

  (九)鼓励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根据企业单位用地、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税收贡献等指标,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对试点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在当年增收省分成部分中,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满足国家标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容积率适当突破原有的标准,通过适当减少绿地、压缩辅助设施用地、厂房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现有用地主要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鼓励企业搬迁改造。各地要坚持产业集聚发展,鼓励“腾笼”企业向产业园区搬迁,并优先安排用地,对搬迁企业可根据实际按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对经认定属于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项目,可对搬迁企业予以适当补偿;异地搬迁改造腾出的用地空间和排污指标,可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对“退二优二”就地转型发展企业,其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各地可按该企业当年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生产设备净值价,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腾出的排污指标,可实行有偿收储。对“退二进三”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退出企业,经认定符合城乡规划、环保、产业发展等要求的,对原土地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可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二)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按规定减免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税费,依法简化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手续;企业办理合并分立的,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企业类型,自主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出资份额。

  (十三)鼓励各地“集中收储”工业用地。鼓励各地设立工业用地集中收储专项资金,制订工业用地集中收储的标准、范围和年度计划。鼓励支持企业“协议退出”、“协商置换”等途径退出用地。对自退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可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四)鼓励省内产业梯度转移。对“腾笼换鸟”的退出企业,凡符合产业规划布局和政策导向的,鼓励在省内梯度转移。在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共建共管共享的办法,鼓励合作共建产业园区。

  (十五)鼓励企业“走出去”。鼓励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提升资源配置能力,以资本融通、渠道创新带动要素整合和市场拓展。支持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参股、控股等方式,借力海外资源和市场做大做强。对于有利于经济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重大项目,予以外汇登记与汇兑管理便利。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外汇融资和避险工具的创新力度,加快发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强化汇率避险专项服务,满足国际化运作企业对融资和规避风险的需求。

  四、建立健全“腾笼换鸟”的服务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省“腾笼换鸟”工作协调小组,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参加,重点研究协调全省推进“腾笼换鸟”工作的重大事宜,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明确部门责任,强化联动执法,建立健全集约促转型的共同责任和联动推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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