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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下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有关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下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行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凡首次申请参加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须按规定申报相关培训资质,经审核认定(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培训。有关规定详见《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浙教师〔2011〕103号)。 本次申报资质认定(备案)的培训机构,请于6月15日-20日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备案)申请表》上报培训服务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纸质、电子稿各一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6月21日-29日对向本地区提出资质认定(备案)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予以认定。请各地于6月30日前以设区市为单位,将《面向地区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备案)汇总表》上报省教育厅(纸质、电子稿各一份)。已通过资质认定(备案)的培训机构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栏目上公布。 上述涉及到的资质认定办法、申请表及汇总表可从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栏目下载。 二、培训项目申报 (一)培训项目申报范围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是为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教学技能等而组织举办的非学历培训。本次培训项目申报范围为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下同)各学段、各学科教师岗位(含校园长)及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岗位的各类培训项目,包括短期和90及以上学时的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面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专业教学能力培训另行组织。 本次申报培训项目办班时间为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1月31日。 (二)培训项目申报要求 1. 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备案参加“国培计划”的培训机构、我省市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和国家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含相应教科研单位等),可申报承担面向全省及以下范围的培训项目;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含相应教科研单位等),可申报承担面向本市及以下范围的培训项目;其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含相应教科研单位等),可申报承担面向本县(区、市)范围的培训项目。申报远程培训项目机构必须为承担“国培计划”远程培训或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培训机构。 2. 培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本学科的培训专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培训团队应为理论专家与中小学优秀教师相结合,每个负责人申报培训项目不超过4个,每个培训班名额原则上不超过60人(远程培训除外)。各培训项目申报单位应整合各方优质资源,为培训项目的顺利进展提供良好的教学和后勤保障。 3. 各培训机构要深入研究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教师的需求,针对当前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难点、热点和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密切结合我省普通高中课程多样化改革的推进、教育部义务教育新课程标准、中小学教师教育课程和专业标准等,精心研制培训方案,创新培训方法和模式,力求理念先进、内容新颖、形式灵活多样,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教育厅将通过门户网站“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上的“培训质量管理和评价系统”,对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开展全面评价,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 4. 鼓励教师培训机构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合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高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其他优质培训之间加强协作,积极探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既竞争又合作的培训新机制。 高校及省市级教师培训机构采用“送培上门”到县(市、区)开展培训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培训安排、办班地点等须在项目申报时予以明确。 5. 各培训机构要按照培训成本核算合理制订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培训收费标准、使用和管理等按《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258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