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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2]65号
【颁布时间】 2012-06-05
【实施时间】 201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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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工作

  (一)明确预警信息发布传播职责分工。按照“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等要大力支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简化预警信息传播审批环节,建立快速传播的“绿色通道”。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及通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遇紧急情况时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语音提示甚至中断正常节目予以插播等方式,实时播报预警信息。

  (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手段。逐步推进气象预警信息分类、分级、分区发送,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数字电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自动发布系统和气象灾害广播警报系统建设,支持通信运营企业升级改造气象预警信息短信发布系统,完善预警信息直达式发布渠道。发挥气象电视频道资源优势,着力打造综合应急预警信息专用电视频道。加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在农村、山区和渔区的传播能力。加强资源整合与共享,依托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信息发布系统,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建成省市县三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气象等部门研究制订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三)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加强学校、机场、港口(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公共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以及农村偏远地区的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建设。村(居)委会及学校、医院、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人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气象协理员、村(社区)气象信息员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相关人员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的作用,为其配置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五、切实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效用

  (一)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细化分灾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旦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组织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并组织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

  (二)落实基层防灾避险措施。争取用3年的时间,全面完成气象防灾减灾标准乡镇(街道)建设,积极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示范社区(村)建设,提高基层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监督检查办法,研究制订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标准,充分发挥基层重点企事业单位在气象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受气象灾害影响的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

  (三)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各地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日常公益性宣传范围,纳入各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列入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的教育培训计划。充分利用科技、教育、文化等资源,依托各地科技场馆、气象台站等设施建设气象科普平台,大力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切实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宣传报道,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平安浙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工程、科技、经济等手段,大力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及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应用效果的评估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完善稳定增长的气象公共财政投入机制,把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落实资金保障。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发挥金融、保险在支持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作用。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要安排落实必要的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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