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厦水利[2012]94号
【颁布时间】 2012-06-13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3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水利〔2012〕94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思明区政府办、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厦门水务集团:

  

  为加强对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项目评审,提高水利项目评审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厦门市水利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项目评审工作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厦门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直接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本市水利项目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市水利局组织的水利规划、设计、咨询、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项目评审工作;

  

  (二)为全市水利项目审批提供决策参考,包括水利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课题验收鉴定的评审等事项。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五)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拟入库专家应向市水利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邀请书或推荐信;

  

  (三)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近五年主要工作业绩、著作、项目成果。

  

  第六条  入库专家主要由福建省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部分省外、国外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七条  拟入库专家由市水利局邀请、专家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凡属邀请或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拟入库专家经资格预审,在厦门水利信息网公示7天无异议,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公布。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地为本市水利项目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对审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可拒绝在审查意见上签字。

  

  (三)获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水利项目决策事项及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承诺遵守市水利局有关水利项目评审规定,接受市水利局的监督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委托具有相应职能的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由市水利局下发文件聘任,颁发聘书。任期届满后,市水利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考核情况进行续聘或更换。

  

  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审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年龄健康水平等。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查活动及中途退出的;

  

  (二)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审查活动的;

  

  (三)工作态度不认真、缺乏敬业精神的,未按规定、规范审查技术文件,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发现,提不出有效处理措施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