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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县(市)区国税局收入核算部门应指定专人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逐级审核并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 市局将有针对性地实地核查企业减免税执行情况。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调查方式。对个体工商户不发《调查表》,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纳税资料和情况测算后,汇总填报《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以下简称《测算表》,见附件3)。 (三)关于国、地税局协调配合。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以保证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若纳税人将应由国、地税局分别采集的减免税调查资料合并报给某一方时,须将不属于己方的数据信息及时删除,并转交另一方税务机关汇总上报。 (四)关于调查软件。根据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需要,总局对税收计会统报表管理系统进行了修订,主要对税收计会统报表管理系统的减免税功能模块进行了升级完善,形成了1号补丁(即: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补丁)。具体包含企业版、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以及使用说明。 2012年5月20日起总局通过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软件库/计统报表及重点税源管理软件)和市局通过内网ftp(ftp://收入规划核算处/2012减免税调查/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下发各地。 四、组织实施 (一)一把手负总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各级税务机关及其领导要高度重视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要充分认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组织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了减免税统计调查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的部署和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调查工作计划。收入核算、政策法规、征管科技、信息中心和相关税种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调查表》的发放、回收、填报辅导和数据审核工作由征管科技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安排税收管理员负责;减免税政策及减免方式界定的解释和确认由政策法规和相关税种管理部门负责;数据的整理、加工、上报和分析工作由收入核算部门牵头负责;确保调查统计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减免税申报和审批制度。通过调查,进一步规范对征前减免税的全面申报,要求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所有纳税人,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对退库减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对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各单位要借此机会进一步创新减免税统计方式,建立健全减免税管理档案,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 (三)减免税调查与送政策上门相结合。要把减免税调查与送政策上门、与加强减免税管理结合起来,使减免税调查的过程成为为纳税人服务、规范减免税管理的过程。基层税务机关要根据总局的减免税文件目录(见附件5),对辖区内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使纳税人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对越权减免税的要立即纠正,做到边调查、边检查、边整改。减免税文件目录由总局定期整理,通过代码维护方式下发各地。 (四)严格控制数据质量。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要求纳税企业认真、如实填报《调查表》,要结合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对《调查表》进行认真的验对审核。要采用销号办法,将企业填报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信息相核对,使所有企业都参加调查。要加强报送资料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漏报、错报,确保调查表和汇总表项目完整、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五)上报和总结减免税调查情况。各单位须将调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调查表》、《测算表》和《汇总表》)以及调查报告以电子方式上报市局。上报地址为:ftp/收入规划核算处/2012减免税调查/县市区上传数据文档。各县(市)区国税局上报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前。 市局将对各单位组织开展减免税调查工作情况和数据质量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和通报。 附件1: 一、调查范围 1.企业范围界定。所有法人企业,都在减免税统计调查范围内。包括已确认享受减免税的法人企业和未享受减免税的法人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