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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时 减征税额=货物销售额/(1+适用税率)*同行业税负率(或全市平均税负)-货物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货物销售额/(1+适用税率)*同行业税负率(或全市平均税负)-货物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0时无意义。 3.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税额=免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4.其他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优惠 减征税额=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 减征税额=含税销售额/(1+3%)*(3%-2%) (3)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优惠 一般纳税人的减征税额=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征税额=含税销售额/(1+3%)*(3%-2%) (二)消费税 1.从价征收减免税额=销售额×税率×减免幅度 2.从量征收减免税额=减免数量×单位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 1.税额式减免方式下 减免税额=应缴所得税额×减免幅度 2.税率式减免方式下 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基本税率-适用税率) 3.税基式减免方式下 对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税所得,企业应按照25%或其他适用税率,一律转化为减免税额后填报。鉴于所得税税前扣除内容很多,有些政策文件是按行业甚至按企业下发的,难以一一把握,难以给出统一的计算公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纳税人自行填报。 (四)下发的全市同行业税负率供各地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