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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公布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有关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其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积极落实《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推进中医流派临床传承和学术研究工作,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开展了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招标评选工作。根据已经出台的流派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过专家委员会初审与复审,以及对建设方案的多次论证,最终确定丁氏内科等15个中医流派列入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 列入建设名单的流派基地须根据本流派专业,适时组织本专业的专家对流派基地的建设情况予以评估和指导。流派基地建设经费将根据各个流派的建设计划和建设能力,由市财政局予以专项资助。流派基地建设承担单位须匹配不低于基地拨付经费20%的资金。 请各流派基地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主动落实建设计划,确保按既定目标重点实施。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将定期对流派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督导。 附件:1.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名单 2.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1: 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名单
备 注: 1.顾氏外科、石氏伤科基地作为传承研究基地项目试点工作,已于2012年1月8日正式签约立项。 2. 丁氏内科基地建设承担单位将另行通知,其中丁氏内科建设包括丁氏门人程门雪、秦伯未、章次公和裘沛然四位学术思想研究室,以及丁氏传人张伯臾、童少伯、严仓山、黄文东、徐嵩年、韩哲仙临床传承研究基地等10个建设基地。 附件2: 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流派基地项目)管理,推进本市中医流派学术研究和临床传承,加快中医药传承人才培养,发扬海派中医流派特色,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流派基地项目是指根据发布的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内容提出的,经市财政局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立项审核,由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流派基地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遵循科学、严谨的基本原则,项目接受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各流派基地项目建设单位、责任部门、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建设方案,落实并细化项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完善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各流派基地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及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监管流派基地项目资金。 第六条 各流派基地项目责任部门要与财务部门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任务建设和资金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确保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承担流派基地项目建设的基地、分基地与项目参与单位要根据本流派建设方案,分工合作。基地建设单位要积极统筹,加强与分基地、项目参与单位的沟通协调。各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书中提供的全部内容负责。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立项与审批 (一)对申报的项目,根据流派基地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复审,以及建设方案的论证。 (二)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审批并确定中医流派基地项目建设单位。 (三)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变动、资金不能按时按量匹配到位等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经协调,仍不能按项目申报书要求执行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与审批后,予以调整、中止或撤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