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九条 评估督导 (一)流派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本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与管理标准等规定。项目建设单位需定期进行自查评估和质量控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评估与督导。 (二)流派基地须根据本流派专业,适时组织本专业的专家对流派基地的建设情况予以阶段性的评估和指导。 第十条 结题验收 (一)流派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相关管理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项目申报的建设方案内容,对项目执行情况与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对于执行情况好、通过验收的项目,将正式颁发流派基地证书和授牌。 (三)项目验收应当包括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财务决算资料。 (四)存在执行情况差、未实现项目计划申报书规定的目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等情况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 通过结题验收的流派基地项目,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流派基地项目的建设成果进一步转化并加以推广应用。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对列入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申报计划,列入年度市财政专项预算计划,予以核拨经费。 第十三条 安排的财政经费分年核定,分年拨付。项目经费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地和分基地)。凡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内容,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流派基地建设单位,包括基地、分基地和项目参与单位须按照不低于流派基地拨付经费20%的比例,予以现金匹配。匹配经费与拨款经费统一使用,单独设帐、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流派基地建设所需设施设备建设、流派学术传承研究、流派优势病种研究、流派特色诊疗技术推广应用、流派传承人才队伍建设、流派文化宣传等。 第十六条 流派基地专项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标准和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更改用途、挤占、挪用。同时,将根据市财政专项经费要求,接受市财政组织的审计。 第十七条 对于挤占、挪用流派基地专项资金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流派基地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流派基地项目的专业范围和特点,设定不同的考核指标,相关管理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产出进行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专项资金挂钩,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切实推进流派基地项目的建设进展。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将把评估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安排、或按进度实施,以及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