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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沪统高评字[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6-19
【实施时间】 2012-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2012年度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2012年度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沪统高评字[2012]1号)


  

  各委、办、局(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调查队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精神,2012年度本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试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同时,依据国家《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2012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机构、受理机构和受理时间

  

  (一)评审组织机构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统计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

  

  上海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理机构

  

  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

  

  (三)受理时间

  

  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接待时间:上午9:30-11:00,下午14:00-17:00(星期六、日除外)。

  

  受理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

  

  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威海路48号1615室;电话:53851562、53857616。

  

  二、评审范围

  

  (一)本市各类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已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需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推荐申报。

  

  (三)凡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且本年度无重大业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热爱统计工作,有丰富的统计理论知识和较高的统计业务水平,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高级统计师相应的职业能力要求和基本条件的,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一)职业能力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能围绕社会经济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和数据处理)。

  

  2.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起学术带头人作用,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拟定较大型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较高级别科研课题的研究;能够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的统计项目,编辑统计资料。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通过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和其它统计文章,在单位经营决策上发挥重要作用。

  

  3.有创新精神和解决统计工作领域主要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或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疑难问题上起重要作用。

  

  4.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组织、指导下级统计人员完成各项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研究等各项统计任务。

  

  (二)基本条件

  

  1.具备“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见附件1)规定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

  

  2.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者本市资格考试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成绩证明。

  

  3.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能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年度考核或者任职期满的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符合高级统计师有关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照市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对职称外语或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统计负责人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

  

  2.由主管单位书面推荐,内容主要包括:主要工作业绩,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推荐意见等。

  

  四、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评审的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及档案所在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市统计高评委评审。

  

  (一)个人申报是指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申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材料。

  

  送审材料请按“统计系列报送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要求”(附件2)、“材料打印格式要求”(附件3)和“报送高级统计师材料目录”(附件4)的有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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