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2]40号
【颁布时间】 2012-06-28
【实施时间】 2012-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4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2012]4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国家农村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和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不断加强,我省农民负担总体保持在较低水平,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大幅减少,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随着农村形势的好转,一些地方对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不到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规范等问题有所抬头,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时有发生,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要求,创新工作思路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涉农收费为重点,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新形势下的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改革成果,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基本制度,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坚持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会签,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严格执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将省印制的《乡镇主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下发到每个乡(镇),并结合实际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确保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落实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制度,在全省统一格式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变化,调整充实内容,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有关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度,通过乡(镇)审核把关,防止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防止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防止村级组织通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取罚款、违规收取押金或违约金、扣发各种补助补贴等方式管理村务,强迫农民履行义务。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严格政策界限,规范一事一议

  

  各地在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过程中,要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基本原则,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组织实施。

  

  严格限制议事范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户外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禁止将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村级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严格执行政策限额标准。从2013年起,一事一议筹资,广元市、南充市、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等6个市(州)每人每年不得超过40元,其余地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元。一事一议筹劳,每个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折资工日数不得超过7个。每个标准工日工价,广元市、南充市、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等6个市(州)不得超过30元,其余地方不得超过40元。各地要严格筹劳和以资代劳程序,防止以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