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297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乌政办〔2012〕29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医改成果,全面完成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工作任务,现对2012年乌鲁木齐市医改主要工作任务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党发〔2010〕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新政办〔2012〕65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市市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期间乌鲁木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5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以上。(责任单位: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